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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綠咭回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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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取得綠咭同年赴美,不久便回港,因為要照顧兒子,現想帶同兒子和他生母一同赴美生活,可以嗎?有什麼我須要做?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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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hinese.hongkong.usconsulate.gov/lpr_maintaining_permanent_resident_status.html 維持永久居民身份永久居民離開美國及在海外逗留連續超過三百六十五天會有喪失身份的風險。如果他們想再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可能需要經歷整個申請和移民簽證程序。永久居民在離開美國前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取得回美證,可以在海外逗留不超過兩年。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外居住時沒有申報所得稅,或在報稅單上宣稱 ‘非移民’ 者,可能會喪失身份。 回美證 如果你打算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但少於兩年期間,就需要有回美證才可以入境。當遞交申請書 (I-131表格) 時,你一定要身處美國。USCIS會根據表格上的地址寄出回美證。你可以選擇要求將回美證寄到領事館。當收到回美證時,我們便會通知你,而你要親身在星期一和星期三(美國及本地假期休息),下午二時至四時,到領事館領取(不需預約)。在申請回美證未有定案前離開美國是不會影響申請。詳情請看USCIS網頁。查看在USCIS的回美證申請書狀況,請看USCIS - My Case Status 網頁. http://chinese.hongkong.usconsulate.gov/lpr_returning_residents.html 回美居民簽證 (俗稱回頭簽證) 美國移民法例假定移民美國人士將永久居住在美國。離開美國超過十二個月會導致喪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個人持有USCIS的回美證可以離開美國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申請回美證詳情請參閱USCIS網頁。 前移民人士已失去美國居民身份和期望返回美國,一定要按照批准的移民申請書或回美居民身份,辦理新的移民簽證。 * 選擇一: 美國親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或美國僱主為前移民人士呈交移民申請書。不同種類的移民和工作申請書的資料包含在此網址的其他地方。 * 選擇二: 移民人士可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申請人需要有對美國有持續、未終斷聯繫的證據,證明申請人在美國以外逗留確實是無法控制,和申請人一直有返回美國意願的證明。 申請回美居民身份(Application for Determining Returning Resident Status, Form DS-117),每位申請人一定要繳交申請費,填妥表格和到領事館面談。費用不會退還。申請人要提供他∕她與美國持續聯繫的證據,證據包括一直遵守美國稅務法例,擁有在美國的物業和資產,保持有美國執照和會員資格。有美國親人,在海外上課或只說有意願返回美國通常是不足夠。申請人也一定要提出證據,證明他∕她在海外延長居留是無法控制。領事館會約見申請人和仔細考慮提供的文件,面談後一至兩星期會通知申請人是否獲得批准或被拒絕。 如果申請人被裁定有回美居民身份的資格,他∕她一定要完成整個移民簽證程序 (包括繳交移民簽證費用,取得體格檢查,呈交所有需要的警方證書和公民文件,和出席移民簽證面談)。如果申請人被裁定不符合回美居民身份的資格,他∕她可選擇由其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親屬為他∕她呈交一份新的移民申請書。 有意想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的人士應聯絡移民簽證部門,要求預約和相關文書工作;亦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三時至四時到領事館簽證詢問處查詢,不需預約。 注意: 考慮是否申請回美居民身份應小心評估本人情況是否符合上述的凖則。申請費不會獲退還和評估過程是十分嚴格。 值得考慮的是,獲得批准回美居民身份不保證可以獲發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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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取得綠咭同年赴美,不久便回港,因為要照顧兒子,現想帶同兒子和他生母一同赴美生活,可以嗎?有什麼我須要做?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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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08年取得綠咭同年赴美,不久便回港,因為要照顧兒子,現想帶同兒子和他生母一同赴美生活,可以嗎? Ans: No. Even you have trouble to return to US. If you have any chance to return to US, you may apply them from US, which still takes about 3 years at min. 有什麼我須要做? Ans: How did you get your GC in 08? The person may apply your family again. Likely taken about 16~20 years or so.... You can go again once your application is approved.其他解答:
http://chinese.hongkong.usconsulate.gov/lpr_maintaining_permanent_resident_status.html 維持永久居民身份永久居民離開美國及在海外逗留連續超過三百六十五天會有喪失身份的風險。如果他們想再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可能需要經歷整個申請和移民簽證程序。永久居民在離開美國前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取得回美證,可以在海外逗留不超過兩年。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外居住時沒有申報所得稅,或在報稅單上宣稱 ‘非移民’ 者,可能會喪失身份。 回美證 如果你打算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但少於兩年期間,就需要有回美證才可以入境。當遞交申請書 (I-131表格) 時,你一定要身處美國。USCIS會根據表格上的地址寄出回美證。你可以選擇要求將回美證寄到領事館。當收到回美證時,我們便會通知你,而你要親身在星期一和星期三(美國及本地假期休息),下午二時至四時,到領事館領取(不需預約)。在申請回美證未有定案前離開美國是不會影響申請。詳情請看USCIS網頁。查看在USCIS的回美證申請書狀況,請看USCIS - My Case Status 網頁. http://chinese.hongkong.usconsulate.gov/lpr_returning_residents.html 回美居民簽證 (俗稱回頭簽證) 美國移民法例假定移民美國人士將永久居住在美國。離開美國超過十二個月會導致喪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個人持有USCIS的回美證可以離開美國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申請回美證詳情請參閱USCIS網頁。 前移民人士已失去美國居民身份和期望返回美國,一定要按照批准的移民申請書或回美居民身份,辦理新的移民簽證。 * 選擇一: 美國親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或美國僱主為前移民人士呈交移民申請書。不同種類的移民和工作申請書的資料包含在此網址的其他地方。 * 選擇二: 移民人士可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申請人需要有對美國有持續、未終斷聯繫的證據,證明申請人在美國以外逗留確實是無法控制,和申請人一直有返回美國意願的證明。 申請回美居民身份(Application for Determining Returning Resident Status, Form DS-117),每位申請人一定要繳交申請費,填妥表格和到領事館面談。費用不會退還。申請人要提供他∕她與美國持續聯繫的證據,證據包括一直遵守美國稅務法例,擁有在美國的物業和資產,保持有美國執照和會員資格。有美國親人,在海外上課或只說有意願返回美國通常是不足夠。申請人也一定要提出證據,證明他∕她在海外延長居留是無法控制。領事館會約見申請人和仔細考慮提供的文件,面談後一至兩星期會通知申請人是否獲得批准或被拒絕。 如果申請人被裁定有回美居民身份的資格,他∕她一定要完成整個移民簽證程序 (包括繳交移民簽證費用,取得體格檢查,呈交所有需要的警方證書和公民文件,和出席移民簽證面談)。如果申請人被裁定不符合回美居民身份的資格,他∕她可選擇由其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親屬為他∕她呈交一份新的移民申請書。 有意想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的人士應聯絡移民簽證部門,要求預約和相關文書工作;亦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三時至四時到領事館簽證詢問處查詢,不需預約。 注意: 考慮是否申請回美居民身份應小心評估本人情況是否符合上述的凖則。申請費不會獲退還和評估過程是十分嚴格。 值得考慮的是,獲得批准回美居民身份不保證可以獲發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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